发表不当言论违反政治法律(9篇)

篇一:发表不当言论违反政治法律

  

  贾亮:言论不当也要受处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贾亮

  11月11日,广东省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6起典型案件。其中,湛江市岭南师范学院基础教育学院英语系副主任梁新生因在微博上发表多篇言论过激的博文,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无独有偶。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市职业学院院长谢名洋酒后在全校新生军训的公众场合发表不合时宜的讲话,且行为举止失态失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同样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有的因一桌饭,有的因一句话,“口祸”看上去是嘴上没有把门的,其实根子是脑子里没有把关的,这个关就是党的纪律和规矩。

  “饭不让吃,话也不让说?”错!不是不让吃,更没有不让说,只是要求不该吃的坚决不能吃,不该说的坚决不能说。哪些该哪些不该,党章党规党纪早有规定。可有一些同志,自视甚高,让他说的时候不说,背地里乱说,给他党内民主他不要,却喜欢跑到网上搞极端自由主义那一套。

  为什么不能乱说?公款大吃大喝、贪污腐败等行为直接损害的是党的“有形资产”,而各种胡言乱语则直接消解党的形象、公信力、权威性和影响力等“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积累不易,无形资产形成更难。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靠的是无形资产这个软实力,长期执政、民族复兴更离不开这个软实力。

  对违反党纪处分条例发表不当言论者进行处分,确有必要!侮辱诽谤公民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身为中国共产党的一员,难道不该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付出代价?普通老百姓都知道“子不嫌母丑”的朴素道理,一名党员难道连这个觉悟都没有?对一个即将昂首步入百年具有光辉历史的大党说三道四,与鲁迅笔下那只自以为比战士更英雄,把“营营叫”当成“不朽的声音”的“苍蝇”有什么两样?

  照此说,损耗党的无形资产的行为,会比腐败的危害更甚?对!从本质上讲,这些人与其他“苍蝇”没有区别,而其所作所为对党伤害更大。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列入纪律审查重点,对“乱说”的责任予以明确,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如若乱说,就必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共产党的纪律是铁的,但感情是热的,要明白严管中的浓浓爱意。

  不让“公开”乱说,那私下说总可以吧?别!如果这样想这样做,那只是说你不想背上党纪处分而已,却暴露出你与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距离。

  要有底线意识,但不能仅仅满足于不突破底线。光明大道不走而选择在钢丝上跳舞是极其危险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方能在一言一行中体现共产党人应有的风范。

篇二:发表不当言论违反政治法律

  

  平民发表政治不当言论案例

  《平民发表政治不当言论案例》

  一、案例描述

  近期,某地发生一起平民发表政治不当言论的案例。案例中,一名平民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了一系列针对政府的批评言论,内容涉及辱骂和恶意攻击。这一行为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二、案件分析

  1.言论自由的边界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发表任何言论。政府、组织和个人都应该对言论负有责任。平民在发表政治言论时,应当遵守一定的规范和道德底线,不得使用辱骂、攻击或恶意宣传等手段。

  2.社交媒体的影响力

  社交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渠道,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可塑性。平民通过社交媒体发表言论,可以迅速传播并影响公众舆论。因此,平民在使用社交媒体时应当更加谨慎,准确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三、案例教训

  1.强调言论责任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应意识到自己的言论可能对他人造成影响。政治言论应坚持事实真实和理性思考,而非恶意攻击或辱骂。平民应当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社交媒体,避免滥用自由言论权,损害社会稳定和个人尊严。

  2.提倡公共意识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的政治意识和理性思考能力。平民应当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增强自身政治素养,避免盲目跟风和制造传言。

  四、案件处理

  案例出现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展开调查,并公开通报处理结果。对于平民发表政治不当言论的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1.删除相关言论

  有关媒体平台根据法律法规,删除该平民发表的政治不当言论,消除不良影响。

  2.教育警示

  相关部门针对该平民进行教育警示,要求其认识到错误,并自觉改正。同时,向公众发出警示,提醒大家在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应当慎重行使权利,避免违法违规。

  3.社会监督

  公众对该案例进行广泛讨论和谴责,形成社会监督的力量,促使平民和其他公民都能够自觉遵守公序良俗,不滥用言论自由的权利。

  总结:

  该案例中,平民发表政治不当言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和社会伦理,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到言论自由的边界,并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言论权利。政府、组织和个人应加强相关教育宣传,提升公众的政治素养,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人尊严。

篇三:发表不当言论违反政治法律

  

  平民发表政治不当言论案例

  [正文]

  在一个充满政治分歧的社会中,平民常常会表达政治不当言论,这不仅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争议,而且可能会带来一些严重的后果。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平民发表政治不当言论的案例,并讨论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案例一:小张与同学讨论政治

  小张是一位大学生,和他的同学们在宿舍里讨论政治。小张对政府的做法表示不满,认为政府不公正。他的同学们对政府有不同的看法,但他们都没有表现出不满。小张因为政治言论,引起同学们之间的不满和恶言相向。

  这个案例表明,平民之间的政治讨论很容易变成激烈的争吵。在这种情况下,平民应该保持冷静,并尊重别人的观点。否则,如小张的例子,可能会引起恶言相向的争吵。

  案例二:肖某在社交媒体上发政治言论

  肖某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带有政治色彩的帖子,批评了政府的决策。然而,肖某的言论并没有得到社交媒体用户的赞同,相反,他的言论被一些人归为“不当言论”,并收到了一些负面的评论和恶意的回应。

  这个案例表明,平民在社交媒体上发表政治言论时,必须注意言辞和表达的方式。政治话题容易引发热议,但平民在发表言论时,应该尊重事实,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冒犯到其他人。

  案例三:李某在公共场合发表政治言论

  李某是一位学者,他在公共场合发表了一篇关于政府的不当言论。这个言论被报道到了媒体上,他因此受到了打击报复。他被迫离开自己的工作和家人,并面临着法律诉讼的风险。

  这个案例表明,政治言论涉及到的风险非常高。平民在发表政治言论时,必须警惕自己的言行,以免引起意外的后果。在社会中,保持理性和客观,不轻易发表不当言论是非常重要的。

  结论

  平民发表不当的政治言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困扰。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平民应该保持理性而不激进的态度,保持一定的责任感,以及考虑自己的言行是否合适。政治不是一个普遍的话题,平民必须清楚自己的言辞对社会和公众有着怎样的影响,并且根据不同情况和环境安排自己的表达方式。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可以帮助避免政治不当言论对自己和社会造成的不必要的影响和麻烦。

篇四:发表不当言论违反政治法律

  

  教师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案例:

  1.湖南省某高校教师梁某在课堂上发表不当言论,违反了政治纪律。经调查核实,梁某在课堂上多次发表攻击党和国家的言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湖南省教育厅给予梁某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终身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2.广东省某小学教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损害国家利益和祖国荣誉的言论,违反了政治纪律。经查,张某在微博上发布涉及国家机密和军事机密的言论,并转发境外反华媒体的文章,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祖国荣誉。广东省教育厅给予张某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终身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河南省某高校教师李某在课堂上宣讲宗教思想,违反了政治纪律。经调查核实,李某在课堂上多次宣传宗教思想,鼓动学生信仰宗教,严重违反了国家宗教政策和教育法律法规。河南省教育厅给予李某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终身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4.某直属高校光华管理学院教授虞某私自携带政治有害出版物入境问题。虞某、涂某等5人前往台湾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期间,虞某出于个人兴趣在台北某书店购买了一些涉及政治人物和政治事件的图书并带回境内。虞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可查阅相关网站或媒体。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政治纪律是一种严重的行为,会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作为教师,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

篇五:发表不当言论违反政治法律

  

  一般网络不当言论包括哪些

  在网络上发表的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言论都属于不当言论,在这里无法一一概述,网络发布不当言论的处罚标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例如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的,构成侮辱、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三、网络诈骗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总而言之,网络平台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评论的时候要注意不能逾越法律底线,比如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一些严重影响国家形象的言论,就很有可能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甚至要被追究刑

  事责任。

篇六:发表不当言论违反政治法律

  

  高校教师发表不当言论案例

  高校教师发表不当言论是一种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也可能对学生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下面列举了十个高校教师发表不当言论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1.某高校教师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表种族歧视言论,对特定民族学生进行侮辱。这种言论不仅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反歧视条款。

  2.一位高校教师在课堂上公开宣扬极端政治观点,煽动学生对特定政治团体的仇恨情绪。这种言论不仅损害了学生的思想独立性,也违背了高校教育的中立性原则。

  3.某高校教师在公开演讲中发表了一系列性别歧视言论,对女性学生进行了不公平评价。这种言论不仅违反了性别平等的原则,也违背了高校教育应该弘扬的人文精神。

  4.一位高校教师在微信群里发布了一条贬低农村学生的言论,对农村学生进行了侮辱和歧视。这种言论不仅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也违反了高校教师应该具备的公平公正的教育观念。

  5.某高校教师在课堂上发表了一些不实言论,对特定历史事件进行了歪曲和否定。这种言论不仅误导了学生的思想认识,也违反了高校教育的客观性原则。

  6.一位高校教师在个人博客上公开煽动学生参与非法活动的言论,对学生进行了不负责任的引导。这种言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对高校教师的行为规范,也可能导致学生陷入违法犯罪的困境。

  7.某高校教师在教学评价中对学生进行了人身攻击和侮辱,对学生进行了不公平的评价。这种言论不仅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也违背了高校教育应该具备的尊重和关怀学生的原则。

  8.一位高校教师在学术论坛上发表了一篇充斥着恶意攻击和诽谤的言论,对其他学者进行了无端的指责。这种言论不仅破坏了学术界的良好氛围,也违背了高校教师应该具备的学术诚信和专业精神。

  9.某高校教师在课堂上公开宣扬个人的宗教信仰,对学生进行了强制性的传教活动。这种言论不仅违反了高校教育的世俗性原则,也侵犯了学生的宗教自由权利。

  10.一位高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虚假信息和谣言,对学生进行了误导和欺骗。这种言论不仅违反了高校教师应该具备的诚实守信的原则,也对学生的学习产生了不良影响。

  高校教师发表不当言论严重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对学生和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教育部门和社会应该加强对教师言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高校教育的质量和公正性。同时,高校教师也应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正确的榜样。

篇七:发表不当言论违反政治法律

  

  违反政治纪律的37种情形

  1、违反政治信仰规定;

  2、发表政治言论不当;

  3、参加非法政治组织;

  4、与态度不明、观念不清的人员来往;

  5、参与非正当竞争;

  6、干扰群众选举、投票的自由;

  7、妨碍国家、群众利益的行为;

  8、参与非法经济活动;

  9、违犯贪污、受贿等行为;

  10、违犯行贿、受贿行为;

  11、违犯侵占、挪用、枉法处置公共财物行为;

  12、有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13、与违犯组织、管理纪律行为的人员来往;

  14、对抗上级命令、对抗纪律检查;

  15、对抗组织处理、向组织隐瞒问题;

  16、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

  17、与情妇、二婚、有外遇等人员暧昧来往;

  18、酗酒、赌博、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习惯;

  19、涉及非法婚姻或家庭矛盾等造成不良影响;

  20、损害群众和企业的利益;

  21、泄露国家机密、企业机密;

  22、向外国透露国家机密、企业机密;

  23、严重的组织纪律问题;

  24、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行为;

  25、违反组织人事方面的规定;

  26、擅自改变工作岗位;

  27、协助他人在组织上谋取私利;

  28、破坏组织生活、社会公德;

  29、受贿情节特别严重;

  30、侵犯他人民生安全和合法权益;

  31、影响组织稳定、地区稳定;

  3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管辖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服务承诺等;33、违反规定的组织制度,恶意串通,违反集体领导的原则,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行为;

  34、不守纪律,不讲人品,劣迹斑斑;

  35、享乐主义、奢靡浪费,追求物质享受;

  36、身体不检,不信任组织,否定组织的统一领导;

  37、发生其他不符合领导干部政治纪律的行为。

篇八:发表不当言论违反政治法律

  

  [秦朝不当言论罪之研究]发布不当言论罪

  秦统一六国以后,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遭到原六国统治区域民众的广泛抵制,他们发表了大量不利于秦朝统治的言论。严峻推行“法治”的秦朝统治者通过立法活动,严惩不当言论者,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朝不当言论罪的立法实践

  秦王朝建立以后,有关不当言论罪的立法主要集中在秦始皇统治时期。秦二世统治时期,对不当言论罪进行了完善。

  意识形态领域的不当言论罪。公元前213年,儒生淳于越在宴席上公开反对郡县制,主见恢复商周时期的分封制。丞相李斯当场进行批驳。他责备儒生们在天下统一于秦的状况下,却“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认为假如对儒生这股危急势力不加禁止,“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为此,他提出按如下罪名进行整治:

  1.挟书罪。李斯提出了“焚书”的建议,史书除秦记以外,六国史书一律烧掉;除医药、卜筮、种树以外,《诗》、《书》、百家语允许博士官依职责保藏,其他人的藏书都集中到官府烧掉。假如三十天内不交到官府,就要依据《挟书令》定为“挟书罪”,惩罚措施为“黥为城旦”。

  2.偶语诗书罪。李斯还提出不许对六国史书、《诗》、《书》、百家语等书籍记载的内容相互进行争论,否则,“偶语《诗》、《书》者弃市”,即根据“偶语诗书罪”定罪,刑罚措施为“弃市”。在《挟书令》颁布以后,秦始皇下令严禁“聚语诗书”,“有敢偶语诗书弃市”,从而扩大了挟书律的惩治范围。

  3.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即以前世之事讽喻非议本朝政治的行为。针对儒生们借古抨击秦政的现状,李斯提出对这种行为以“以古非今罪”进行严峻惩罚,刑罚措施为“族”。秦始皇听从建议,颁发《焚书令》。

  为防止官吏们对上述罪行的放纵,李斯特殊提出“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李斯的建议因得到秦始皇的认可而上升为国家法令,从而使挟书罪、偶语诗书罪、以古非今罪成为秦朝统治者惩治意识形态领域犯罪的有力武器。①

  危害国家平安的不当言论罪。秦朝统治者不仅严峻惩治意识形态领域的不当言论,而且还大力惩治有损国家统一、安定祥和形象的不当言论。主要罪名有两个:

  1.妄言罪。“妄言”,是指煽动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犯此罪者要受“族”刑。该罪创于秦始皇时期。据《史记?项羽本纪》记载:“秦始皇帝游会稽,渡浙江,梁与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也。’梁掩其口,曰:‘毋妄言,族矣!”犯妄言罪要受“族”刑,在《史记?郦食其陆贾朱建列传》中也有记载,郦食其为刘邦游说陈留令,盼望陈留令能够弃秦降汉。陈留令以“秦法至重也,不行以妄言,妄言者无类”为由拒绝郦食其的游说。这里的“无类”,就是无遗类,也就是族刑。

  2.非所宜言罪。这也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而触犯秦律,但处什么刑罚无相关记载,一般推想由秦朝统治者随便惩罚。此罪始见于秦二世时。秦二世曾经向博士儒生询问他们对陈胜、吴广起义的看法和对策,“诸生或言反,或言盗。于是二世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诸言盗者罢之。”②秦二世不愿听农夫起义损害国家安定祥和的消息,将敢谈论的人由御史按非所宜言治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不当言论罪。统一六国以后,为了统一思想,钳制舆论,秦始皇创设了妖言罪,进展了诽谤罪。妖言罪与诽谤罪在形式上极为相像,均指对当时的政治体制与制度措施进行非议,对于当政者本人进行批判与攻击。在内容上二者却表现出较大的不同。根据《汉书?贾邹枚路传》的解释:“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

  1.妖言罪。公元前212年,以侯生、卢生为首的儒生、方士攻击秦始皇“天性刚戾自用”、不重用儒生而“专任狱吏”、“乐以刑杀为威”,以致“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他们认为秦始皇“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于是集体逃亡而去。这让秦始皇大为震怒,遂以“为妖言以乱黔首”的罪名逮捕四百六十余儒生,“皆坑之咸阳”。③“坑儒”大事的发生,标志着“妖言罪”的确立。

  2.诽谤罪。诽谤罪是指非议秦朝朝政或者非议他人,犯此罪者处死刑或族刑。公元前211年,有陨石坠于东郡,有人在陨石上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等字,诅咒秦始皇早死。秦始皇获悉此事后,派遣御史逐一严加查问。在没有人承认的状况下,“尽取石旁居人诛之”。④

  秦朝不当言论罪的立法特点

  立法目的的唯一性。秦王嬴政统一全国后,自感“德兼三皇、功包五帝”,提出“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还接受了群臣关于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的建议,⑤从而创立了皇帝的名号,确立了皇帝的诏命体制,确定了与皇

  权相关的称谓,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皇帝制度。皇帝制度是一种完全新型的君主专制制度,它以皇帝为主宰,以皇权为核心,以“家天下”为骨架,以皇帝旨意为灵魂。秦始皇在巡察各地的时候,都要“立石颂秦德”。任何有损于秦始皇制造的言行,都必将视为“大不敬”,必将遭到最严峻的惩处。考察上述七种不当言论罪的出台背景,不难看出,它们的设立时间都不是消失在皇帝制度创立之前,而都是在秦始皇晚年和秦二世时期,都是在不当言行威逼到皇帝制度根本的时候出台的。即使身为长子的扶苏劝谏秦始皇不要“重法绳之”,也不能动摇秦始皇捍卫皇帝制度的决心,“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⑥这与《礼记?王制》记载的商代对与言论有关的惩罚措施、《邵公谏厉王止谤》中的惩罚言论措施不同,它们维护的是奴隶制君主专制制度。

  立法活动的被迫性。学界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秦朝的律文繁密,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方方面面。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是《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了“事皆决于法”,“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二是睡虎地云梦秦简中的秦律涉及秦朝社会的方方面面;三是《盐铁论》等相关书籍有秦朝律文繁密的记载。这就简单产生一种表象,秦朝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就是动辄立法。其实这是对秦朝的误会。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听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⑦在社会经济生活尚未达到肯定程度的时候,秦朝统治者不会轻易进行立法活动。这样说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史记?秦始皇本纪》在记载秦始皇功绩“皆有法式”的同

  时,还记载了秦始皇也重视“礼”:“训经宣达,远近毕理,咸承圣志。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二是秦始皇针对不当言行的立法大都是在被迫的状况下进行的。淳于越在批判仆射周青臣面谀时不仅将矛头指向郡县制,而且还危言耸听说秦朝不能长期:“事不师古而能长期者,非所闻也。”这对于期望帝位“传之无穷”的秦始皇来说无异于当头一棒。即便如此,他照旧“下其议”。⑧在李斯进行了利害分析之后,秦始皇才打算禁止类似淳于越的不当言行。此外,妖言罪、诽谤罪也是在卢生等人攻击秦始皇本人的时候出台的。这从秦始皇在听说卢生等人言行之后的震怒中可以看出:“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⑨

  立法内容的残酷性。在重刑主义理论指导下,秦朝承袭奴隶制时期的酷刑,规定了特别苛酷的刑罚制度。夏朝以来的肉刑,秦朝是应有尽有。史载秦代“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刑法……以暴虐为天下始”。⑩“上无德教,下无法则,任刑必诛,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受天下之徒。”“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这些带有夸张语言的表述,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秦朝刑罚的残酷性。

  秦朝不当言论罪的历史影响

  秦朝不当言论罪为秦朝维护文化专制统治供应了法律依据。法家是批判儒家最为激烈的一家,提倡“专任刑法”。他们认为在激变的社会中,提倡“礼治”是“守株待兔”的愚人之举,应当大力推行“法治”,制定完备而具有强制性的法制与残酷而有震慑力的刑罚。因此,他们极力主见“不务德而务法”,法律是“禁暴”、“止乱”的工具,是最有效的统治方法。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的秦朝统治者特别重视通过立法,打击发表

  威逼秦朝统治的不当言论。在淳于越等儒生攻击郡县制度、威逼皇帝制度根本的时候,以秦始皇为代表的统治者出台了《挟书令》、《焚书令》等法令,合法地焚毁了不利于统治的书籍,对于违反法令者以挟书罪、偶语诗书罪、以古非今罪进行惩罚。在秦始皇待之甚厚的侯生、卢生等儒生却大肆攻击秦始皇本人、抨击皇帝制度的时候,秦始皇依法对儒生以诽谤罪或妖言罪进行惩罚。妄言罪、非所宜言罪也为秦朝统治者惩罚不利于统治者供应了法律依据。当然,秦朝有关不当言论罪的立法是把“双刃剑”,它在为维护文化专制统治供应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因其过于苛刻而成为起义军有力的反秦武器,比如刘邦就曾公开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耦(偶)语者弃市”,并约法三章以收买民心。

  秦朝不当言论罪为后世封建专制政权供应了立法借鉴。强大的秦朝二世而亡为汉代及以后的统治者敲响了警钟,警示他们留意吸取秦亡的教训。不当言论罪虽成为刘邦等起义军的攻击口实,但它们对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却极为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改进立法。汉承秦制,汉初保留了秦朝时期的诸多不当言论罪,有的惩罚严峻程度甚至还超过秦朝。比如关于诽谤罪、妖言罪的惩罚,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随着恤刑原则的确立,汉朝统治者逐步废除了秦朝时期的一些不当言论罪。公元前190年,“除挟书律”。公元前187年,妖言令被废止。公元前177年,汉文帝下令废除“诽谤、妖言之罪”。尽管汉朝废除了一些不当言论罪,但对“言禁”的规定依旧名目繁多,特殊是秦朝创立的“非所宜言罪”成为汉朝统治者任意惩罚违反“言禁”的法律依据,为桓灵时期的“党锢”大事埋下了伏笔。到“六朝时犹用此律”,但该罪的认定没有客观标准,议狱者可任意轻重,又有昏暗之嫌,至“隋初删之”。

  秦朝不当言论罪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增加了新的颜色。先秦时期的统治者在将危害其统治的暴力行为视为非法的同时,还实行了禁锢思想、钳制言论的文化专制政策,制定了很多言禁法令。比如,《尚书?盘庚》中记载了盘庚规劝不同意迁都的臣僚们时颁布禁止一切非议的王命,《礼记?王制》记载了商代对“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行僻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假于鬼神、时日、卜噬以疑众”等行为进行诛杀的规定。法家经典《法经》杂律篇也明确规定对不当言论行为进行重处:“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

  秦朝继受了先秦时期的言禁法令,并在此基础上有所进展,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作出了新的贡献。在商鞅变法时期“燔诗书而明法令”的基础上,秦朝颁布了《挟书令》、《焚书令》,并制造了闻名的“焚书坑儒”大事,从而使挟书罪、偶语诗书罪、以古非今罪等不当言论罪名极具有“秦朝特色”,其他不当言论罪因被后世所继承而成为中国言禁制度的源头,从而丰富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本文为河南工业高校博士基金项目的成果,项目编号:2021BS005)

  解释:

  ①前述未标明出处的引文内容均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

  ②《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

  ③⑥⑨前述引文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

  ④前述引文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六年)。

  ⑤《史记?秦始皇本纪》(二十六年)。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21~122页。

  ⑧前述引文出自《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

  ⑩《史记?秦始皇本纪》,所引贾谊的《过秦论》中篇。

  《盐铁论?诏圣》。

  《史记?李斯列传》。

  《史记?汉高祖本纪》。

  《汉书?惠帝纪》。

  《汉书?高后纪》。

  《汉书?文帝纪》。

  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06页、第405页。

  (单位:河南工业高校法学院)

  编校:董方晓

篇九:发表不当言论违反政治法律

  

  公职人员在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心得体会

  互联网时代,信息、微博、微信、QQ应有尽有,让人应接不暇,这既方便党员干部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丰富多彩的信息,又给党员干部提出了提升鉴别信息真伪能力的要求。党员干部既要通过上述手段获取和发布带有正能量的信息,同时又要慎用这些手段,不传播带有负能量、负效应的信息,尤其要注意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这种行为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受到纪律处理。

  法律是对公民的最低要求,但党纪严于国法,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更要遵守党的纪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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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干部应该知道,互联网时代,微信“朋友圈”就等于公共空间,发表观点必须遵守党的纪律,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时候都不能忘了自己身份,图一时之快,随意发表自己的观点,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观点,时时处处维护党的权威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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